1、各單位應根據(jù)本單位起重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帶(如材質、起吊重量級別),掛鉤人員在未得到吊帶允許起吊重量確認情況下,不得使用非自己使用的吊帶。
2、
扁平吊帶于以下情況替代鋼絲繩使用,其它情況禁止使用:
a、為保證鋼管表面質量,由質管部書面下達需要用吊帶吊掛要求的鋼管;
b、下酸洗槽的鋼管;
c、精密設備吊裝。
3、酸洗鋼管必須使用耐酸的丙綸吊帶,其外觀為白色;其它需用吊帶吊掛的鋼管和設備應選用抗拉和耐磨的滌綸吊帶,其外觀為非白色(如黃色、紅色等)。
4、未經(jīng)相關知識培訓的人員不得隨意使用吊帶。
5、每次使用前必須對吊帶進行認真檢查,如達到報廢標準必須立即予以報廢處理并清理出現(xiàn)場,如有其它未達到報廢標準的缺陷應監(jiān)護使用。
6、吊掛時嚴禁吊帶接觸被吊物鋒利的部位,如嚴禁用吊帶在鋼管端口處吊掛,掛鉤和落鉤時避免將吊帶接觸或靠近鋼管打捆鐵絲和打包帶端頭等。在起吊粗糙或有棱角的吊物時,要在吊帶與吊物接觸處加墊層,以防吊帶因刺割而斷裂。
7、使用前必須明確吊帶的許用工作拉力和被吊物品的重量,嚴禁吊帶超重吊掛。不準使用丟失或模糊表明吊帶能力的標簽的吊帶。
8、不準將吊帶打結使用或使用打結的吊帶。
9、使用時必須讓吊帶的整個寬度*承受負載,嚴禁讓吊帶部分寬度承重起吊。
10、吊物下落時應盡量在吊物下墊塞物品,以減少吊物對吊帶的重壓和在重壓下抽拉時對吊帶的損傷。
11、禁止使用報廢吊帶,也不得將已破損的報廢吊帶修補后繼續(xù)使用。
12、嚴禁吊帶接近明火或使用吊帶吊掛高溫紅熱物體。
13、吊帶出現(xiàn)毛邊、分層、表面拉毛、邊緣非貫穿性裂口等情形時,應監(jiān)護使用。
14、禁止將吊帶與鋼絲繩串聯(lián)使用或者將不同規(guī)格的吊帶互相串聯(lián)使用。
15、吊帶使用者同時要遵守索工(掛鉤工)安全操作規(guī)程。
16、一般吊帶的工作溫度范圍為:-20~100℃,耐高溫吊帶除外。